点击数:18872017-11-15 14:30:46 来源: 中金税(新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目前,上市公司各类“忽悠式”重组屡见不鲜,笔者对“四五六”规律做出总结。四是“四大故事”,即预先筹谋“编故事”、弄虚作假“圆故事”、忽悠股民“讲故事”,最后是减持离职“碎故事”;五是“三高两快”,即“高承诺、高溢价、高股价、快减持、快离职”;六是“六有定式”,即“有组织、有目的、有预谋、有分工、有配合、有措施”。尽管社会各界都认为“忽悠式”重组涉嫌欺诈,有高风险,但当事各方似乎又都期待、放任甚至操纵、配合了风险的发生,只是各自的角色以及最终的收益获得和风险承担不同。
然而,会计人员在“忽悠式”重组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的风险及获得的收益却不相称。尽管会计人员不是“忽悠式”重组的主谋,但会计在整个重组中往往是主要执行者,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过往众多情况来看,会计人员所起的作用及承担的风险很大,不管上市公司怎么“编故事”、“讲故事”,都需要会计去“圆故事”;重组时忽悠的高承诺、高收益,都需要会计去预测和核算;不管上市公司有何预谋、分工和措施,都离不开会计的参与和配合。所以,会计往往要与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同责同险,承担着被追究最大法律或行政责任的风险。然而,会计的收益却很低,甚至没有收益。那么,在“忽悠式”重组的问题上,会计人员究竟起到了何种作用呢?常见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弄虚作假,会计起到的主要是参谋和参与作用。“忽悠式”重组一定是上市公司先“有组织、有目的、有预谋”去“编故事”,故事的主要情节自然是“高承诺、高溢价”,而且会计人员很可能就参与了“编故事”。然后,上市公司“有分工、有配合、有措施”去“圆故事”,这里很可能是以会计为主。再后,则是由上市公司对外“讲故事”,忽悠股民。最后自然是中小股民梦“碎故事”。很显然,在这一系列过程中,不仅很多问题离不开会计人员的参与和配合,而且很多情况下都需要以会计为主弄虚作假,许多涉嫌严重舞弊的虚假会计信息就在这种情况下编造出来。此时,会计在整个“忽悠式”重组中起到的是主要参谋和参与作用。
二是因会计独立性严重不足,助纣为虐。在很多情况下,会计人员不想参与或不想过多参与“忽悠式”重组,不会积极主动为“忽悠式”重组出谋划策或弄虚作假,但往往由于会计职业的独立性严重不足而身不由己,不得不为企业领导忽悠股民而吹嘘的“高承诺、高溢价”情节实施财务舞弊并编制虚假会计报表,以“圆故事”。尽管此时会计人员并非主谋,也不想积极主动参与弄虚作假,尽管面对明显不切实际的“高承诺、高溢价”,但迫于寄人篱下的无奈,会计人员对弄虚作假的会计资料只好视而不见,不得不将错就错,甚至听从领导的摆布违心实施相关会计舞弊,此时,会计实际上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
三是因责任心不强、谨慎性不足、业务水平不高放任了虚假会计信息的形成。即使一些会计人员没有也不想参与“忽悠式”重组的各种弄虚作假,但往往会因为责任心不强、谨慎性不足或业务水平不高,不能及时发现或根本发现不了重组中存在的相关舞弊问题,在整个重组过程中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是对应该认真审核的不认真,对明显有问题的不提出,对应该把关的问题不把关,对应该发现的问题不发现,表面上会计人员不是财务舞弊的主谋或参谋,也没有主观故意,但从本质上讲,正是因为会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谨慎性不足或业务水平不高,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和控制作用,客观上放任了虚假会计信息的形成,这种放任无异于助纣为虐。
可以讲,正是因为会计人员起到的上述作用,使得很多忽悠式重组的阴谋得逞,进而侵害了广大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破坏了全社会的诚信体系,所以,“忽悠式”重组是一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在“忽悠式”重组的问题上,除了上市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相关会计人员究竟应该承担哪些法律或行政责任呢?《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很显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忽悠式”重组中,几乎每家公司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六大类问题。显然,对会计人员在“忽悠式”重组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应该对照这六大类问题并根据会计在整个“忽悠式”重组中所起作用的性质及大小来区分。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九条根据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问题的各类具体情形、性质、严重程度及人员性质分别明确了不同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如通报批评、罚款、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当然,如果会计人员在“忽悠式”重组中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还应该依据《证券法》所列示的违法情形并对照相应的处理处罚标准追究责任,如警告、罚款、赔偿、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尽管我国会计人员的独立性有限,但在“忽悠式”重组中的责任和风险却很大,所以,会计人员一定要自重,在重组问题上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该怎么干,都应该把握好自己的分寸,绝不能同流合污、助纣为虐。可以想象,如何会计人员不参与甚至抵制“忽悠式”重组,我国上市公司的“忽悠式”重组一定会大幅减少。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地税局、南通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