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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忽悠式”重组中会计的尴尬[2017-11-15]

    目前,上市公司各类“忽悠式”重组屡见不鲜,笔者对“四五六”规律做出总结。四是“四大故事”,即预先筹谋“编故事”、弄虚作假“圆故事”、忽悠股民“讲故事”,最后是减持离职“碎故事”;五是“三高两快”,即“高承诺、高溢价、高股价、快减持、快离职”;六是“六有定式”,即“有组织、有目的、有预谋、有分工、有配合、有措施”。尽管社会各界都认为“忽悠式”重组涉嫌欺诈,有高风险,但当事各方似乎又都期待、放任甚至操纵、配合了风险的发生,只是各自的角色以及最终的收益获得和风险承担不同。

  • 房企开发费用扣除的两种计算方法[2017-11-15]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问题作出如下规定:1.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2.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

  • 在建工程进项税额抵扣需抓关键点[2017-11-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新建不动产在建工程支出,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纳税人发生的除新建外的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支出,如果超过不动产原值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未超过50%的,可一次性抵扣。上述不动产原值,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 逃税行政处罚信息应规范和共享[2017-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对罪名、犯罪手段、定罪标准和处罚标准都作出了实质性修改。笔者认为,此次修改的最大创新体现在明确了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的情形。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2017-10-1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2017-10-13]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 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告的解读 [2015-10-14]

    为有效释放审批改革红利,持续增强企业发展动力,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要求,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5-10-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0-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2015-10-14]

     支持和鼓励小微企业发展,是当前促进经济企稳回升、改善社会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有利于进一步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的持久耐力。今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把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以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为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讲政治、顾大局高度,把全面抓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继续作为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列为今年下半年税务系统一项重要工作,统筹谋划、周密部署、

  •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10-14]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实施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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